5.(单选题)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普遍性原则
B.平等性原则
C.秘密投票原则
D.间接选举原则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法律常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于1953年制定颁布选举法,1979年重新修订选举法,其后又先后进行了七次修改,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普遍、平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和秘密投票的选举原则。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和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根据《选举法》第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并非选项D中的间接选举原则。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A项: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属于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与题干描述不符。A项错误。
B项: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具体来说,就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属于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与题干描述不符。B项错误。
C项:秘密投票原则,即为不记名投票原则。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对代表候选人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属于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与题干描述不符。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