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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下列情形不构成民法所称“不当得利”的是

湖北人事考试网 | 2023-04-10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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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单选题)下列情形不构成民法所称“不当得利”的是:

  A.李某借用王某的单反相机,借用期间私自将相机出租给刘某,收取租金300元

  B.张某在便利店买东西,收银员因疏忽大意错将50元当成10元找零给张某,张某收钱后即刻离开

  C.纪某为使其子能够通过某高校自主招生考试,找到严某“打招呼”,严某因此收取纪某8000元打点费

  D.赵某请周某辅导其复习考试,并约定如及格将赠予周某价值500元的化妆品,考后赵某认为肯定能及格,提前将化妆品送给了周某,但成绩公布后赵某并未及格

  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构成要件:①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②他方受有损失;③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赵某送周某化妆品是依据二人的约定,属于合同之债,并非不当得利。赵某由于认知错误(即误解)而送给周某化妆品,《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A项:李某借用王某的单反相机,并未取得相机的所有权,其将相机出租给刘某并收取租金的行为,自己获益,王某受到损失,两者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满足四个构成要件,构成不当得利。

  B项:张某多收取的40元零钱,自己获益,并使便利店遭受损失,两者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满足四个构成要件,构成不当得利。

  C项:《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严某收取纪某打点费的行为本身触犯了我国刑法,因此不存在法律依据。严某获得利益,纪某受到损失,两者有因果关系。满足四个构成要件,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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