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微博消息,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络视听节目的广播电视属性,在网上网下实行一个标准、一体管理。统一规定了电视剧片(包括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电影、电视纪录片、网络剧、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电影等)的备案、审查程序。
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在于“强化节目规范和从业人员管理”。《征求意见稿》指出,规定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音、主持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证书。明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节目传播将受到限制。明确节目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和配置比例应当符合规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七类国家支持制作播放的节目。明确政府对广播电视发展提供相应的资金保障、税收优惠等扶持措施。明确国家支持广播电视全国统一市场体系和产业体系建设。规定了国家完善广播电视人才工作机制,建立节目评奖、工作表彰机制。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传输覆盖、安全保障、监测监管、数据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