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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湖北省考:行政法的重要考点

未知 | 2019-03-28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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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测的常识判断部分,法律知识考察频率很高,因此,考生日常积累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识点也很重要,华图教育总结了行政法的十个重要考点,供考生们学习。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二、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和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为标准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的约束程度为标准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

  行政许可的种类包括:特许;一般许可;认可;核准;登记。

  四、行政许可的听证

  (一)听证事项

  1.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依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听证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8条规定,听证需要遵照下列程序:

  1.听证日期。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的方式。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案外人主持。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申辩、质证。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笔录的案卷排他原则。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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