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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遴选公文写作】易混淆的概念要把准(三)

华图教育 | 2021-09-07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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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由此可见:第一,特急和加急可用于所有文电,而特提和平急只能用于标注电报,非电报的公文是不能标注特提和平急的;第二,公文的紧急程度有严格区分,标注应当符合实际,特别是特提、特急的标注应当从严控制。

  公文处理工作中,紧急程度的标注经常出现不准确、不恰当的现象。一是有的把非电报的公文标注为特提和平急,或者不规范地标注急、急件等。二是紧急公文没有标注或者低标紧急程度,造成紧急公文迟迟得不到处理,甚至延误了重要工作。三是不紧急的公文标注紧急程度,或者紧急公文高标紧急程度,例如有的单位通过限时、特急公文报送一般工作情况报告和简报资料,有的甚至在凌晨以特提电报形式报送某方面工作的年度情况报告,不仅扰乱了受文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而且可能影响真正紧急公文的处理。因此,对紧急程度的标注一定要实事求是、严谨规范,切实防止出现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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