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分项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军队烈士证明书、军队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退役军人证、入伍通知书、聘用合同、劳动合同、表彰奖励证书、执行相关任务单位证明,以及需要证明报考人员关系的相关材料(比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等。其中,
(1)报考人员为军队烈士的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军队人员的配偶子女、未婚军队烈士的兄弟姐妹,以及现役军人、当年退役军人、在职病故军人和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配偶子女的,需提供与有关军队人员关系的证明材料。
(2)报考人员为军队工作年限满5年的社会用工,需提供军队团级以上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开具的工作经历证明(注明工作年限、单位性质、从事岗位等),以及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流水等。
(3)报考人员为参加由中央军委或者中央军委机关部门批准的作战、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社会用工和退役军人,经派出用人单位鉴定表现突出的,需提供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函(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任务鉴定表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