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愿意履行人民教师义务,遵守学校纪律;
4.身心健康,能胜任所报考岗位工作;
5.应聘语文学科及幼儿园教师岗位,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其他岗位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保育员岗位除外);
6.以海(境)外学历学位报考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 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或者审计的人员;
3.正在处分期间(影响期)的人员;
4.现役军人、非应届的全日制在读学生;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6.原工作(聘用)单位不同意报考的人员;
7. 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尚在记录期限内的人员;
8. 武汉经开区教育局统一招聘的中小学幼儿园在岗教师;
9.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可不受理应聘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