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体检结果不合格的,不予聘用。若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议,可按规定申请复查一次,须在三级及以上医院进行,复查结果仍不合格的,不予聘用。因特殊情况无法做出明确体检结论的,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对体检对象重新进行体检,体检结论以重新体检的结果为准。
考生须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妊娠期的女性考生,可按医嘱暂缓可能对胎儿健康有影响的体检项目,由考生签订承诺书,先行办理聘用手续,待妊娠期结束后补做有关体检项目,若体检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