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单选题)胡某承包的鱼塘被洪水冲垮,饲养的鱼游入杨某的蟹塘。胡某要求杨某返还游入蟹塘中的鱼,杨某认为鱼是自己游入的,没有义务返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村干部调解,杨某同意补偿胡某3000元。后杨某反悔,胡某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杨某蟹塘里游入胡某饲养的鱼,属于善意取得
B.胡某诉杨某的理由可以是杨某获得了不当利益
C.杨某对村干部的调解反悔,违反法律的规定
D.双方在本案中均无过错,法院应依公平原则来处理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
第二步,“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胡某饲养的鱼因发生自然灾害而游入杨某的蟹塘,杨某构成不当得利。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A项:“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该受让人受让物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杨某属于不当得利,而非善意取得。A项错误。
C项: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题干中,胡某和杨某的纠纷是由村干部调解,而非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C项错误。
D项:公平责任原则属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题干中胡某与杨某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不当得利之债,并非侵权行为之债。《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