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银行100万元,在清偿债务之前,甲公司分立为乙、丙公司。乙和丙公司约定,乙丙双方按照4:6的比例分别承担原甲公司欠银行的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银行应按此约定要求乙和丙按比例承担债务
B.银行可以要求乙、丙任何一方承担全部债务
C.乙、丙双方的约定无效
D.若乙公司清偿了全部债务,无权向丙公司追偿
答案:B。
解析: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项错误、B项正确,甲公司分立为乙、丙公司后,在银行和债务人没有约定的除外情形下,由分立后的乙、丙公司对银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可以要求乙、丙任何一方承担全部债务。
CD项错误,乙丙公司的约定有效,但该内部约定只对乙和丙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的主张,因此银行可以要求乙、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若乙公司清偿了全部债务,可以依据内部协议,向丙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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