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 )等行为。
- A
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 B
代理再保险业务
- C
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 D
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 E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正确答案
A,B,C,D,E
解析
解析
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②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③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④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⑤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作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⑥代理再保险业务;⑦挪用或侵占保险费;⑧兼做保险经纪业务;⑨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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