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及特点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受害人的赔偿请示书后,应首先对书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和确认,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审请之日计算,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二个月)不予赔偿或赔偿请示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案件与其他行政案件的区别:
(1)赔偿诉讼不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起;
(2)赔偿诉讼当事人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担举证责任;
(3)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
(4)赔偿诉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别限制;
(5)在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到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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