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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安基础知识备考手册:刑事诉讼法·备考攻略(十六)

湖北华图 | 2019-08-06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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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羁押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7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延长1个月的羁押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在期限届满7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2个月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在期限届满7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4.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5.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6.看守所应当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逮捕证收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押时应在拘留证、逮捕证上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达看守所的时间。

  7.查获被通缉、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应当持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送看守所寄押。

  8.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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