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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湖北公务员:作弊入刑,震慑考试作弊的适时之举

未知 | 2019-01-02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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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对考试作弊的处罚力度始终比较有限,其具体处罚大多止于取消考试成绩,剥夺考试资格和交由有关单位予以处分上,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一些考试往往成为考生改变前途命运的不二选择,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有限的处罚并不足以抑制考试作弊。重典整肃考试的呼声日益高涨,考试作弊应负刑事责任逐渐得到了普遍的民意支持。法学界也形成共识,认为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新的罪名,专门针对考试作弊行为。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该修正案的第25条规定,刑法新增了三个专门规制考试作弊的罪名,分别是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并有针对性地设置了从管制、拘役,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这一规定充分彰显了刑法的严厉性,对考试作弊具有相当的威慑力;对于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诚信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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